HK政府

By cbai446
  • 香港沒有簽署相關法例

    香港沒有簽署相關法例
  • 越南難民抵港

    越南難民抵港
  • 聯合國《禁止酷刑公約》香港適用

    法庭審訊完畢之後:1. 無法確立聲請的人士遣送離境;2. 聲請獲確立則會被遣送到不會遭受酷刑危險的地區。
  • 《擴大本地收容計劃》

    允許所有在港越南難民和船民(約2400人)申請領取香港身份證成為本地居民(直到7月最後一個難民營關閉,越南難民時代正式結束)
  • 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Sakthevel Prabakar 案件((2004) 7 HKCFAR 187)

    在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Sakthevel Prabakar 一案((2004) 7 HKCFAR 187)中,终审法院裁定,由于对依据《禁止酷刑公约》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决定可能涉及申请人的生命安危,而且有可能令其失去免受酷刑对待的基本人权,因此在做出有关决定时必须达到严格的公正标准。
  • 提供援助

    特區政府通過保安局下的社會福利署接管援助尋求庇護人士的工作,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(ISS)為難民發放食物($1,060)、租金($1,200)和公共設施($260)援助
  • FB v. Director of Immigration一案((2009) 2 HKLRD 346)的裁定

    法院裁定政府對禁止酷刑的申請監管機制並未達到嚴格的公正標準
  • 與聯合國難民署簽署一份諒解備忘錄

    1. 改善了相關程序以達到嚴格公正標準的完善監管機制2. 入境事務處辦公人員將協助聯合國難民署進行能力建設,以及難民地位甄別工作
  • 《2012年入境(修訂)條例》

    1. 建立一套甄別酷刑申請的法定程序和上訴機制2.成立酷刑申請上訴委員會
  • 7月2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基於三項理由提出不驅回申請

    審查基於以下三項理由提出的不驅回申請:(a) 《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》中定義的酷刑(就《禁止酷刑公約》提出的申請);(b)《香港人權法案》第3條限定的酷刑和其他殘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(就《香港人權法案》第3條提出的申請);(c) 1951年《關於難民地位公約》第33條原則規定的迫害(迫害申請)
  • 援助增加

    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(ISS)的援助增加:租金津貼$1,500,食物津貼$1,200,公共設施津貼$300,交通津貼$200~$420
  • 統一審核機制實施

    統一審核機制實施